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通知交办安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近年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参建单位认真落实《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8〕43号)(以下简称《办法》),平安工地建设在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责任落实、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升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建设任务仍然繁重,加之新冠肺炎疫情与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因素叠加,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仍多发高发,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巩固平安工地建设成效,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深入开展,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事故隐患零容忍(一)切实树立把事故隐患当作事故对待的理念。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要严格落实《办法》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把事故隐患当作事故对待的理念,坚持事故隐患零容忍。要进一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和岗位责任,不断织密安全网、拧紧安全阀,切实做到事故隐患发现一处、查实一处、登记一处、治理一处、销号一处。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报备制度,查清责任、严肃追责、加强整改、举一反三,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二)加强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进一步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科学辨识、逐项评估、严格管控安全生产风险。要加强重点工程、高风险工程部位、重大施工工艺风险评估和监控预警,科学管控风险点、危险源,坚决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要进一步明确参建各方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职责、工作任务、防治措施,建立有效的评估防控工作机制。(三)积极推行工程项目“零死亡”平安工地建设目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引导参建单位积极推行建设项目“零死亡”目标,不断细化实化各项措施,将“零死亡”目标要求全面融入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具体工作中。要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推进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加大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力度,不断提升工程本质安全水平。二、全面实现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现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制度和建设标准,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监理合同段全面实施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加强考核评价,全面达到平安工地建设合格标准。对平安工地建设流于形式、弄虚作假、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未有效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五)强化平安工地建设责任落实。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从业单位严格落实平安工地建设责任,施工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办法》要求,将平安工地建设融入日常管理,定期开展自查自纠、自我评价,及时改进薄弱环节;监理单位要将平安工地作为安全监理主要内容,按要求对施工单位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建设单位要健全完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奖惩等制度,将平安工地建设情况纳入合同履约管理,对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负总责。(六)加强平安工地建设工作督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平安工地建设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综合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依职责分工,每年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按要求对施工、监理合同段进行抽查。要将平安工地建设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行动,丰富督导方式,创新督导手段,提高督导实效。三、规范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七)加强源头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做到在工程招标时所列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安全生产费用要按规定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扣减,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要督促建设单位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规范计量规则、审批程序,保障安全生产经费足额支付。(八)加强使用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严格依法依规、依合同管理,科学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建立台账,严格管理,及时按程序计量核算。依法进行工程分包的,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计列,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九)加强审核把关。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在项目建设成本中据实列支。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费用审批核查职责,重点核查超范围使用、套取、虚支冒领等违规行为。四、突出安全管理重点(十)突出重点工程部位和作业环节。高大桥墩(柱、塔)、不良地质区段的隧道和高边坡工程、外海孤岛、大型围堰、筑岛及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边通车边施工路段等关键工程或部位,开挖与支护作业、水下爆破施工、大型沉箱安装、大型设备作业等施工作业环节,事故易发多发,要作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加强安全管理,重点考核评价。要加大施工现场防坠落、防坍塌、防物体打击和“反三违”工作严防严控力度,严禁冒险施工、违章作业,坚决堵住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高发漏洞。(十一)突出红线问题治理。要进一步突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问题治理,在平安工地建设中严查红线问题。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未按要求设置作业平台、作业平台未按规定进行设计验算或超载使用,隧道开挖安全步距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控制,路堑高边坡工程未按设计要求逐级开挖逐级防护等红线问题易引发安全事故,甚至较大以上安全事故,要重点核查,加大现场检查、整改、考核和管控力度。对发现的红线问题,要督促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整改,全面落实整改责任。(十二)突出重点时段和特殊环境。加强重点时段和特殊建设环境变化安全风险预防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细化防汛防台风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及时掌握极端天气、地质灾害、行洪泄洪预报预警信息,加强风险分析预判,采取措施科学应对,严防泥石流、洪水、山体滑坡、台风等灾害威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和驻地安全。汛期、台风过后,要严格核查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消除隐患,确保满足安全要求后复工,严禁盲目复工赶工。要严格按照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完善防控措施,落实防控责任,严防疫情反弹。五、狠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十三)切实明晰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梳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管理权限下放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加强行业监管,协调解决市县级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能力不适应、技术无支撑等实际困难,坚决防止“一放了之”。(十四)切实明确工程建设安全监管职责。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和工作程序,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责。要妥善做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职责落地、人员配置、经费保障等各项工作,确保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不留死角。(十五)精准精细加强安全监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顶层设计,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制度要求。要针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投融资模式和建设管理特点,研究制定务实管用的安全监管对策措施,精准施策、精细管理,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层层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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